为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近日,珲春市人民检察院联合珲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珲春市公安局深入辖区餐饮店,针对向未成年人售酒行为开展专项检查行动,全力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筑牢“禁酒防线”。
此次专项检查围绕两大关键内容展开,一是检查各餐饮店是否在醒目位置张贴“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标识;二是通过询问店员、核查销售记录等方式,排查是否存在向未成年人售酒的实际行为。
检查中发现,部分商家未按规定摆放“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标识。针对此类情况,检察干警现场对商家进行口头警告,并详细讲解向未成年人售酒的危害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商家均认识到问题严重性,承诺立即张贴标识,严格遵守规定,杜绝向未成年人售酒。
此次联合检查是珲春市人民检察院积极履行未成年人保护职责、强化与相关部门协作联动的重要举措,既增强了商家的守法经营意识,也进一步规范了餐饮行业的经营秩序。
检察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来源:珲春市人民检察院
初审: 房彦妮
复审: 李超
终审: 杨春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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