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严峻形势,为积极控制疫情在我市传播蔓延,确保疫情防控工作顺利进行,坚决维护全市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市领导小组研究决定,自本公告发布后,对辖区内城区和乡镇居民出行实行管控措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近14天离珲返珲人员(包括珲春户籍人员),须在1小时内主动拨打电话向居住地村、社区报告,不主动申报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二、城区离珲返珲人员(包括珲春户籍人员),必须以户为单位,对其共同生活成员实行居家隔离观察14天的措施,隔离期间禁止一切与外界的直接接触,生活保障物资由所在街道(社区)提供便民信息(有物资需求者可自行拨打相关电话联系购买),社区干部和网格员每日上门随访监督,在隔离人员住所周边,进行防疫公告或隔离家庭主动张贴《承诺书》,防止疫情传播。
三、乡镇离珲返珲人员(包括珲春户籍人员),必须以村为单位,所有路口全部设卡,专人看护,严控人员出入,每户家庭(居家隔离家庭除外)每天可指派1名家庭成员外出采购生活物资,如极特殊情况需出村的,必须由村委会开具证明,由所在乡村负责管控。
四、有物业小区由城管大队负责做好小区内的环境整治、消杀工作;无物业小区由街道(社区)负责做好小区内的环境整治、消杀工作。
五、落实出租房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对承租人员的管控和及时报告,如出租房发生疫情而未及时报告,将依法追究房屋出租主体单位或个人的责任。
六、群众举报相关人员违反珲春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相关规定的,或举报提供的线索对应对疫情工作有重大价值、发挥重要或关键性作用的,视情况给予现金100-2000元奖励。
七、凡隐瞒不报、拒不配合相关部门询问、调查、查验身份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刑事处罚;拒不服从居家隔离或强制隔离的,造成传染病被传播,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治疗痊愈后按故意或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八、疫情期间,社会各界自发慰问防疫一线工作者的,慰问人数严格限制在3人以内。
九、全市所有党员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要充分发挥带头作用,管好家人亲属,带动街坊邻居,协助社区和村委会劝导居民按要求不出门、不上街、不串门、不聚集。
以上公告事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防控措施解除日期另行通知。
十、举报电话
靖和街道:0433—7513316
新安街道:0433—7513317
河南街道:0433—7512549
近海街道:0433—7611019
杨泡满族乡:0433—7882222
三家子满族乡:0433—7822204
马川子乡:0433—7832222
哈达门乡:0433—7852222
敬信镇:0433—7872232
密江乡:0433—7892388
春化镇:0433—7813401
英安镇:0433— 7806267
板石镇:0433—7842200
珲春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