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整改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18〕8号)精神,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珲春市民办教育优质、健康发展,加强珲春市民办培训机构日常监督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珲春市教育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近日印发了《珲春市教育局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通知》(珲教发[2018]33号)(简称《通知》)。
《通知》规定了“八个严禁”,包括严禁社会组织和个人未经审批擅自举办民办培训机构,严禁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严禁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培训机构,严禁擅自改变民办培训机构名称、层次、类别、办学地址和举办者,严禁超审批范围办学、超纲教学、超前教学,严禁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须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方可发布,严禁组织各种学科类等级考试和竞赛以及严禁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
《通知》要求,珲春市各民办培训机构要严格遵守以上“八个严禁”,要坚守法律和制度底线,不断规范办学行为,依法维护广大师生的合法权益。对违反以上规定的民办培训机构,珲春市教育局将视情节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吉林网 吉刻APP 记者 张福增 徐冬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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